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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159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保护优势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3年。

《通知》遵循《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有关要求,紧密结合产业政策,针对当前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管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新增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衔接、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依法优先给予支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变更(增列)稀土矿钨矿管理、完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等内容;删除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扩大生产能力审批等内容。

《通知》规定,除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勘查项目、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勘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稀土开采项目外,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设钨矿采矿权,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通知》明确,新设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及指标分配,同等条件下依法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给予支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适当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

《通知》提出,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确定稀土矿、钨矿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发现稀土矿、钨矿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因政策和指标限制不能转采的探矿权,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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