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0-38289102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关于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0 浏览次数:887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附件: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修改单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及设备
排放浓
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分解提取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