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附件: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修改单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生产工艺及设备 | 排放浓 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 |
1 | 二氧化硫 | 分解提取 | 10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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