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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家上市公司发生113起污染事件 过半未发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0 浏览次数:670

  过半公司未发公告,专家警示投资风险

  《经济参考报》记者3日获悉,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简称“政研中

心”)等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

一季度的环境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

市公司中,有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

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中海油、中金

岭南、升华拜克、北矿磁材等公司接连曝出重大污染问题。对此,环保部政研中心与中

央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在对2003年1月至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与股价变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以及监管部门

等进行调研和访谈,形成了《环保春风难绿股市》研究报告。

  据课题组统计,从2003年1月到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每年发生

次数呈上升态势。2004年、2005年、2007年事故分别为9起、9起、12起;2010年事

故数创当时新高,共14起;2011年事故数再创新高,达到41起;2012年仅统计了第一

季度就已经达到6起,与2008年、2009年全年发生次数持平。

  该课题组对上述77家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

中有18家上市公司发生多次环境事故,如中海油服等公司,发生环境事故多达7次。在

这113起环境事故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仅有

16.9%的公告在事故发生或媒体曝光两日之内发布;事故1个月之后才发布公告的公司

高达9%。

  “环境风险没有成为威胁我国上市公司和行业股价增长的重要因素。”该课题组专

家告诉记者,“股价对上市公司环境事故的反应明显具有滞后性,且市场10天左右就能

消除这些负面影响。”上述研究报告显示,从2003年到2012年第一季度,对我国上市

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的股价影响看,在媒体对环境事故进行曝光之后,股票

收益率并没有立即转负,而是到曝光后第3天才逐渐转为负值,并于第6天降为最低值。

而后,随着股价一路上扬,于事故曝光后第10天达到收益率最大值,此后逐渐恢复正

常。

  以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为例,记者发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故发

生,直到7月13日才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予以披露,随后紫金矿业股价开始下跌,但到

了7月20日,其股价却迎来了涨停,当天成交额达到了14.52亿元之多。有环保专家告

诉记者,“紫金矿业曝出污染事故后的股价在其后6个交易日的跌幅加起来不到11%,

而经过此次涨停,股价已接近公告之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3日解释称,当前资本市场发行审查、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监管规定更侧重于财务指标,即企业挣不挣钱,这导致了企业的资源环保成本长

期“外部化”,无法将其货币化并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股价在环境事故发生后不

降反升。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战略规划部研究员蒋洪强也提醒投资者说,“近年来,受国家宏

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因落后工艺设备遭淘汰关停,

或因环境污染被环评限批、受经济处罚带来的资本风险加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应引起高度重视。”

  除了投资者意识因素,上述课题组专家向记者分析道,大型企业的盈利和扩张对于

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甚至支持其高污染、高耗能

的现实,当证监部门叫停某些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就会和当地政府结成利益共同

体,寻求“曲线上市”。

  该专家举例称,2007年下半年呈报证监部门的37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的首次公

开募股(IPO)或再融资被叫停,但到了当年年底,这些被叫停的企业仅仅剩下两家,其

他企业仍然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只是时间推迟了而已”。

  上述专家进一步说,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

策,一些拟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变通”方式通过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实现企业的上市环

保准入。而企业上市后由于缺乏后续的监管手段,某些污染企业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

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上述课题组专家介绍,现阶段,我国已实施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制度,但仅限于重污

染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但仍有相当一部

分“非绿”公司通过“漂绿”的办法获得了上市环保准入。

  该专家建议,今后应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所有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

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应取消“限期整改”等变通方式。

此外,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有责任对拟上市公司,尤

其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相关意见和结论,环保

部门和证监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上市公司环保准

入实施方法》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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